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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333  日期:2016-0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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