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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920  日期:2015-09-19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的文件,在流转税、所得税方面给与了免征或者减征的优惠。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何做账务处理?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判断不清,无法处理。下面按照不同税种分别讲解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

    优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每一笔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二、营业税

    优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账务处理:由于营业税不是按照每笔业务计提应交的营业税,而是月底统一计算,小微企业满足上述《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没有单独规定的减免政策,这两项税费是以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算依据的,没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没有了计算基础,自然不必再计提,不用做账务处理。

    四、所得税

    优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应交所得税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作账务处理,减免部分不必单独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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