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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9  日期:2026-02-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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