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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02  日期:2026-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二)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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