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总结:工资“计提”只是会计处理,而“实际发放”才是税法允许扣除的前提。企业必须确保在次年5月31日前将已计提的工资支付给员工,否则将面临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