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判定的。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判定的。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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