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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313  日期:2018-06-10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的时间性差异。

  典型案例

  例:2016年6月5日,C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和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年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

  解析:根据不动产进项抵扣相关规定,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2016年7月份申报所属期2016年6月增值税时候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所属期2017年6月)抵扣。

  2016年6月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60%=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剩余400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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