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7年7月取得提供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41200元,9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309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7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注:月末不需要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8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4. 2017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额为90000元(20000+40000元+30000)元,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以按规定免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其他收益 2700
借:其他收益 2700
贷:本年利润 2700
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后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反之,2017年1月之后,若把不适用政府准则的项目按政府准则作了处理,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例如,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自2017年1月之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则需要调整到“其他收益”。
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每月只作计提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计提税金及附加。若季末收入超过9万元再作计提附加的会计处理,免缴税款不作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增值税出口退税、增值税直接减免、所得税加计抵扣、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以上除增值税出口退税要进行会计处理外,其他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注意“其他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区别,“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他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但二者同时属于报表项目。“其他收益”科目是《利润表》的报表项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报表项目。这是由其科目性质决定的。
“其他收益”科目不并入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虽然准则作了修改,但税法仍按原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