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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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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3-04-02

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小型企业或盈利较小的企业缴纳所得税时享受优惠的政策。目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界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实际适用期间:2023年至2024年

规定适用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之前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重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都统一采用5%的税率计算税费。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实际适用期间:2022年

规定适用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新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实际适用期间:2021年

规定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实际适用期间:2019年至2020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17年6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参考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从2012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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