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
消费税视同销售

浏览4037

更新于:2021-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列举: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1)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判断原则: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情形,要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一般情形下,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先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打印】  【关闭】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下一篇:税收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