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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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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19-10-02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背景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具体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A.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B.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C.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装物等)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注:上述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p>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上述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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