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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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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19-05-26

亚当•斯密原则上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他特别反对重商主义,也批评重农主义,在他看来,应该废除一切特殊的或限制的制度,树立起最明白而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根据斯密的观点,国家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益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补偿所费而有余,但代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亚当•斯密把一国的经济分成了两大部门:私人的部门和公共的部门。前者指各种私人企业,后者指一国的国防、行政司法和各种公共工程和设施。市场经济及其体制的差别会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比例、赋税征收项目和方式、对外贸易制度、银行信用制度等各方面表现出来。

亚当•斯密主张支出节俭的“廉价政府”,他认为,国家所必需的费用须有其合理的收入来源,各项费用应该由受益人分别负担,从而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

亚当•斯密分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税收的原则。他指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公债。亚当•斯密认为,一国在平时没有节约,到战时万分紧急的情况下,政府除了借债,再不能有其他的方法。至于在平时,亚当•斯密是反对举债的,因为债权者贷与政府的资本,在贷与的那一瞬间,已经由资本的机能,转化为收入的机能了。换言之,已经不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而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了。亚当•斯密论证,当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几乎没有公共道道地完全偿还了的实例。国家在公债上的负担,总是由于倒账而解除的。有时是明说的倒账,更多的是假账还之名行倒账之实,例如提高货币的名义价值。

亚当•斯密对税收来源的认知

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和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个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的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

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将地租、利润、利息看作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加上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他经济理论的重大贡献。在斯密看来,税收是来自收入的,而人们的收入或者是来自劳动,这部分收入称为工资;或者是来自资本,这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或者是来自土地,这部分收入称为地租。既然人们的收入总是由这三部分组成,而税收是来自收入,因而税收不是对这部分收入的扣除,就是对那部分收入的分割。

关于地租税。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亚当•斯密分析,在地租税实行的定额征收和变动征收两种方法中,英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法。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 ",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

关于利润税。利润税是对资本收入征收的税。亚当•斯密将资本收入分为利息和利润两部分。在亚当•斯密看来,利润是不适合征税的,因为它"是投资危险和困难的报酬"。如果征税,资本家将会把这部分税收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去。对于利息,亚当•斯密认为也不宜征税,因为个人的资本难以准确确定,而且对利息征税会使得资本流出。

关于工资税。工资税是对工人工资征收的税。亚当•斯密认为,工资税虽由工人支付,但实际是由雇主负担;不仅如此,由工资税所引起的超过工资税的工资增加额也是由雇主垫支的。至于最后的支付,则在不同场合由不同的人支付。如制造业工资因征税而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支付,再由制造业主提高商品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曾提出赋税四原则:

A、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个人未来支持政府,应该按照各自的能力,也就是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为比例,缴纳税收;确实原则是指个人应该缴纳的税收必须明确决定,不可含混不清,征税者不可肆意征收。

平等原则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B、确定原则

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桅更为严重。

C、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D、经济原则

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他的课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英语原文

1.The subjects of every state ought to contribute towards the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as nearly as possible … in proportion to the revenue which they respectively enjoy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state.

2.The tax which each individual is bound to pay ought to be certain,and not arbitrary.The time of payment,the manner of payment,the quantity to be paid,ought all to be clear and plain to the contributor,and to every other person.Where it is otherwise,every person subject to the tax is put more or less in the power of the tax-gatherer,who can either aggravate the tax upon any obnoxious contributor,or extort,by the terror of such aggravation,some present or perquisite to himself.

3.Every tax ought to be levied at the time,or in the manner,in which it is most likely to be convenient for the contributor to pay it.

4.Every tax ought to be so contrived as both to take out and keep out of the pockets of the people as little as possible,over and above what it brings into the public treasury of th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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