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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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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19-04-01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个行业启动了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1日至12月1日,将两个行业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1个省市;

2013年8月1日,将两个行业的试点在全国推开;

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

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试点;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服务的全覆盖,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2017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原按13%征税的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文化宣传相关的23类货物改按11%征税,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增值税制度;

2017年11月19日,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成果;

2018年5月1日,将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1%降至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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