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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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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18-03-0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四条规定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第三条的规定,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规定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十七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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