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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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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仅对外籍人员征收的法律。

1994年1月1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建立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工薪扣除标准为800元/月。(第一次修订)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第二次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实行了全员全额申报。(第三次修订)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暂停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次修订)

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五次修订)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将9级调整为7级,最低档税率由5%将至3%,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由次月7日前改为15日前。(第六次修订)

2018年6月19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10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第七次修订)



关键字:个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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