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税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法规文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5-14
生效日期:2014-05-14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阅读次数:2132


全文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及税率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税率为3%。
  二、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
  三、关于税务登记
  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原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将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手续,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四、关于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原则上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2014年5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用地方税务局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五、关于申报缴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应自试点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咨询渠道
  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山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x-n-tax.gov.cn)(http://www.sx-n-tax.gov.cn/)之纳税服务网“营改增”专题查询。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4日 

免责声明:税务笔记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打印】  【关闭】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